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0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