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參公克,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取樣零點零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十五分許,在台南市○區○○路四段一百二十六巷十五號三樓之二,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四三公克,聲請人誤載為○‧九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經本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三五號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四三公克,淨重○‧一八公克,取樣○‧○九公克,已鑑析用罄,餘淨重○‧○九公克),有該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刑鑑字第二二六四八二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復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三五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是該扣案物品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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