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九成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高九成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九成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南縣政府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以府教社字第一六○三四八號函設立許可後,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因聲請人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其中修改章程部分涉及財團法人組織、管理方法及財團目的之變更,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提請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為補充變更,並經臺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九十府教社字第一七○○四九號函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更財團法人高九成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其中修正條文之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葉惠玲~B法官李東柏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