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小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崇智
  訴訟代理人  丁震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擁有自宅坐落台中市○區○○路二段五六之一號五樓之四,該房屋
並由原告管理,詎被告積欠八十七年二月至六月、九月至十二月、八十八年三月
至九十年四月止之管理費二萬七千六百五十元,嗣經請求僅清償六千三百二十元
,尚餘二萬一千三百三十元未繳納,被告雖因拍賣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然依法院
拍賣公告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告自應負擔前手積欠之管理費
等情。被告則以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才取得該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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