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七九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劉玉梅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依借款約定書提出本件請求,而該契約書第三十條約定兩造合意由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