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調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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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調字第一八О號
聲 請 人 合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張月嬌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聲請人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台北縣○○鎮○○路國宅新村二十號,此有相對人之戶
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一條第一項
前段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