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八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猥褻之影像,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影像光碟片玖片及宣傳廣告看板肆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
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