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七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事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於偵訊筆錄及本院訊問被告時,均坦承曾以木棍毆打告訴人 陳月香 之臀部,
且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述甚詳,並有診斷書一紙附卷可稽,參以被告亦坦認有
持木棍毆打告訴人之行為,堪認告訴人之指述並非子虛,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茲審酌被告施暴傷害
之動機、目的、細繹告訴人所提出之驗傷診斷書所記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