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98號聲請人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曾豔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69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台北富邦銀行敦北│94年4月28日│94年4月28日│48,890元│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