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告 邱陳素鐘
陳素燕 陳子涵 陳家恩 陳財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財郎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具狀將備位訴之聲明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財房新臺幣(下同)1,634,500元、原告陳子涵、陳家恩各817,2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擴張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0,998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3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