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劉靜怡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 律師被告 王榮雄
王榮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上之建築物拆除後返還土地,依原告民國106年5月12日具狀陳報被告二人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各約6.6116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464元【計算式:
(6.6116㎡+6.6116㎡)×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264,46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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