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湟皓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廖湟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牧玨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