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 黃麗雪 被告 黃江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原告房屋漏水負修繕之責,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參酌原告提出估價單
1紙,表明「原告所稱房屋修護至不漏水」之修繕費用初估新臺幣(下同)354,200元,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
86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本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