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 林美英 被告元信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萬3,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