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陳人傑 被告 張益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2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