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德森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懿德 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翠芬
法官高偉文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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