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 方鴻麟
蔡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歐宴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方鴻麟、蔡碧如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200萬元,應各徵上訴裁判費9萬0600元、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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