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1號原告 俞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氏 秋紅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伍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越南國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蕭利峰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1號原告 俞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氏 秋紅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伍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越南國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