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弄34
代 理 人  許才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640號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許才益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無條件撤銷九十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簽訂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二、聲請人同意不再向相對人及建物起造人許才益請求任何給付
  。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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