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弄34
代 理 人 許才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640號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許才益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無條件撤銷九十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簽訂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二、聲請人同意不再向相對人及建物起造人許才益請求任何給付
。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