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2年度南簡字第21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牽涉本
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94年1月10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在案,有法
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7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判決影本在
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