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6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
於起訴前之民國97年4月1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
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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