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戊○○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600號清償代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26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伍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相對人已於九十八年五月
十八日給付聲請人肆仟元,餘款自九十八年六月起,按月於
每月十日前各給付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之清償總額如達壹拾叁萬元,聲
請人願拋棄其餘部分之請求。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