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板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國 和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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