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勇如法官陳明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