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0九號
聲請人 何榮庭 即榮裕有限送達代收人甲○○公司清算人七七號十一樓右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榮裕有限公司前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並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惟因聲請人因故未能於六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再展延六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