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二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四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四一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蕭主恩┌──────────────────────────────────────────────────┐│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七││1│897││├─┼───────────────┼──────────────┼────┼───┼────┼───┤│2│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九││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