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二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壹理┌─────────────────────────────────────────────────────────────┐│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上裕圓企業社 陳谷 │高雄市第二信用│○三五○七八│參萬元│九十三年五月七日│LA○三三七○○││││印│合作社後勁分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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