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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