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洪來三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9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本
金叁萬玖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
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許哲萍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