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周 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样哲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8,9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