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小字第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鄭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新臺幣19,943元
及其利息與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
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原告公司為法人組織,依前揭
規定,兩造縱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仍不適用。次查,本件被
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號3樓,此有本院依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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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