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調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李銘璽
       吳燕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涂青藍
       蔡依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
伍仟柒佰捌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之訴訟標的為撤銷權,應以債權人行
使撤銷權所受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核定之;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95號、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一)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所為買
賣債權行為不存在;(二)被告蔡依凌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
4年10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備位聲明為:(一
)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4年9月22日所為買賣債權行
為,及於104年10月22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應
予撤銷;(二)被告蔡依凌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4年10月22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語。其先位主張被告間之買賣
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不存在,並代位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
之登記;備位主張即使被告間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
存在及有效,亦屬詐害債權行為,請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撤銷之。則原告先位之訴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及所有權移轉行
為不存在及塗銷登記,應以所確認及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
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再原告備位請求主張詐害行為撤銷
及塗銷登記,應以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又原告上開
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皆為互相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而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依被告間所簽
訂之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
轉契約書記載,應為新臺幣(下同)6,793,116元(即土地
價金6,716,016元+建物價金77,100元=6,793,116元),
此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5年3月21日北市中地籍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所104年內湖字第194250號登記
案件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5頁)。是本件原
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793,116元。而就原
告上開備位聲明部分,其主張對被告涂青藍之債權額為428,
071元,欲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則為6,793,116元即系
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依前開裁判要旨,原告備位聲明部分
自應以較低之主張債權額428,071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準
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之原告先位聲明價額6,793,
116元核定之,並應徵裁判費68,3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
判費2,540元,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65,780元(計算
式為:68,320元-2,540元=6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一、土地部分:
┌──────┬─────┬────┬────┐
│土地坐落│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
│臺北市內湖區│0000-0000│108.00平│3分之1│
│康寧段四小段│地號│方公尺││
└──────┴─────┴────┴────┘
二、建物部分:
┌──────┬──────┬──────┬────┐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權利範圍│
├──────┼──────┼──────┼────┤
│00000-000建│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內湖區│1分之1│
│號│康寧路1段86│康寧段四小段││
││巷2弄11號│0000-0000地││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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