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裕祥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添宏
相 對 人  周景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惟相對人周景齊、裕祥運輸有限公司之住所地、主事
務所所在地依序在基隆市○○區○○○路○○○○○○號、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此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侵
權行為地則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向12公里100尺外側車道處
,坐落新北市汐止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
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
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文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