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執字第7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執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執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代表人 洪志安 校長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唯豪
李富利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復按「(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3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又本件聲請人聲請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相對人李富利部分)及應執行行為之薪資債權所在地(相對人李唯豪部分),分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而有管轄權競合情形,經聲請人 陳明擇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簡慧娟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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