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70號核准假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5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70號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2年6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2年5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