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702號債權人 江美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武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約定清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本件兩造既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01年8月1日,應自翌日即
101年8月2日始得請求利息,債權人就自99年8月2日起至101年8月1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