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31號聲請人 潘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潘素貞│台北富邦商│100年9月30日│6,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002│潘素貞│台北富邦商│100年10月31│6,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日│││││││分行│││││├───┼─────┼─────┼──────┼─────┼─────┼──┤│003│潘素貞│台北富邦商│100年11月30│10,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日│││││││分行│││││├───┼─────┼─────┼──────┼─────┼─────┼──┤│004│潘素貞│台北富邦商│100年12月31│10,000元│0000000│││││業銀行五股│日│││││││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