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蒼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董蒼發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另行審結);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陳柏達 於民國101年8月3日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4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