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俊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俊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4年6月,經定執行刑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盧俊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分別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94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及4月確定,並由本院100年度聲字第9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2年10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2年8月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7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