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60號
法定代理人 史賀木
訴訟代理人 李如彬
劉傑峰
被 告 張富隆
法定代理人 陳寶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李承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60號
法定代理人 史賀木
訴訟代理人 李如彬
劉傑峰
被 告 張富隆
法定代理人 陳寶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