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60號
法定代理人  史賀木
訴訟代理人  李如彬
       劉傑峰
被   告  張富隆
法定代理人  陳寶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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