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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