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七О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