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七О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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