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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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О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 上訴人即被告壬○○
丁○○己○○丙○○甲○○右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徐秀雄
薛西全 律師 利美利 上訴人即被告庚○○
乙○○戊○○右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 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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