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劉聰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楊仲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柒拾柒萬玖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叁仟壹佰玖拾貳元陸角,折合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