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04號原告 顏清標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被告 李淼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0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呂超群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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