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7年11月2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民 國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