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3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犯罪事實第5行「DL」,更正為「QA」。
2犯罪事實第9行「JA」,更正為「AJ」。
二、爰審酌被告曾於民國92年2月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
法院判處罰金銀元3萬元確定,92年11月4日執行完畢(見
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再犯本件之罪,其
酒後駕駛自小客車在高速公路的行為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具相
當大之危險性,並肇事撞擊第三人甲○○駕駛的營半聯結車
,以及被告坦承酒後駕車的態度,另為警查獲時測得之血液
酒精濃度為247mg/dl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0
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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