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36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