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成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建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被害人拒絕復和,即動輒以簡訊恐嚇他人,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參,尚見悔意,暨衡量其犯罪手段、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復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尚見悔意,信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淑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6514號被告陳建成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號-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成與林 智敏 2人原本係男女朋友,2人因故分手後,陳建成竟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0年6月14日及16日,在新竹縣湖口鄉等地,以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予 林智敏 持有之門號0911-***487(資料詳卷)號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彰化縣北斗鎮、田中鎮等地),內容為:「…附上一張妳我合照~貼滿在你家附近~」、「現在是1點50分~等妳到3點~不理就是堅持當敵人~那就是等於開戰了!!好好玩!!我會讓你知道什麼才是瘋狂~~別躲了~我一定找的到妳的!!」、「…~而你堅持當敵人的話~我奉陪~我有閒也有錢~跟你玩」、「你躲好~」、「智敏~我一定會找到你的..繼續躲沒關係..不出來說清楚講明白~讓我找到你就好玩了!!你讓我瘋狂了..」、「上次去妳公司~我是留妳面子~不跟你公司計較~如果你要玩~我也可以繼續鬧~……~要告就告~只是留給你面子~你還不珍惜,別怪我了~」、「…繼續逼我沒關係.有你好看」、「今晚不上線你就慘了!!」、「…你要這樣一直完(玩)下去沒關係~我陪妳~就算死我也陪你」等字樣,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林智敏,致使林智敏因而心生畏懼陳建成將對其及其家人不利,遂報警處理。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證據方法:被告陳建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待證事實:坦承傳送上開簡訊。
(二)證據方法:證人即被害人林智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待證事實:上開犯罪事實。
(三)證據方法:簡訊照片7張。待證事實:被告恐嚇之犯行。
(四)證據方法:門號0911-***487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待證事實:被告傳簡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檢察官田德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余佳蕙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