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19號上訴人進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 律師被上訴人 吳鈁嶁 住高雄市○○區○○街○○號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競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琳群